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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和双碳政策简报(12月第2期)

2025-12-12

本期你会看到

  •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云南省高质量推进零碳园区建设方案》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发布《安徽省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 陕西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四川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印发《湖南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湖南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江苏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扬州市推进(近)零碳园区建设的实施方案》
  • 贵州省发改委公布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 巴西立法确立储能独立地位,并实施储能进口零关税

国家政策及要闻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12月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旨在拓展基础设施REITs的发行范围,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

并发布了符合条件的15类可申报项目,包含能源基础设施,具体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储能设施项目;清洁低碳、灵活高效的燃煤发电(含热电联产煤电)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

地方政策及要闻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云南省高质量推进零碳园区建设方案》

12月10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能源局联合印发《云南省高质量推进零碳园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把零碳园区作为培育壮大绿色生产力的有效载体和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试验场,以高比例可溯源绿电供给、产业绿色低碳转型、资源节约集约等途径实现大幅碳减排,通过生态碳汇、工程碳汇等方式实现碳抵消,最终推动园区零碳排放。到2030年,高质量建成在全国有影响、对云南发展有支撑的2个及以上国家级零碳园区和15个省级零碳园区,并带动全省园区绿色低碳化水平持续提升。

重点任务:

一是加快园区用能结构转型。主要是“一园一策”规划园区综合供能方案,支撑零碳园区高比例绿电直接供应。

二是大力推进园区节能降碳。主要是支持园区实施综合能效提升工程,推动园区建立用能和碳排放管理制度。

三是调整优化园区产业结构。主要是集聚发展“绿电+先进制造业”,深化以绿色能源制造绿色产品的“以绿制绿”产业模式,发展“绿电+智能算力”等。

四是强化园区资源节约集约。加强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推动园区企业内、跨企业的最优物料和能源循环路径建设。

五是完善升级园区基础设施。主要是推进建筑、交通、碳汇等多领域协同降碳。

六是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应用。主要是加快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突破,推进源头减碳、过程降碳、末端固碳。

七是提升园区能碳管理能力。主要是支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搭建能碳管理平台。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发布《安徽省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12月10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发布《安徽省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提到,推动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主要包括推进公路、港口航道、枢纽场站、铁路、邮政领域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内容。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提出“发展光储充一体化项目”“支持建设建筑光伏一体化”等举措,助力我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发展。

促进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高效稳定运行。主要包括增强交通运输能源系统弹性、应急能力、与能源网协同互动等内容。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提出“支持合肥市等开展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聚合交通基础设施沿线光伏、风电、储能、充电桩等资源,依托公路服务区、监控中心等建设虚拟电厂,支持其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等举措,鼓励新型技术试点和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绿电交易。

陕西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5年12月9日,陕西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中要求各市科学评估储能需求,制定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电网企业应结合新型储能项目的功能定位,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予以优先调用,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各类储能价值。

对于2025年底前未开工建设的陕湖直流一期、渭南新能源基地共享储能电站,由各市组织更换项目主体,或由基地新能源项目业主自行配置储能设施。

新型储能项目应在取得备案文件后1年内开工建设,未按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及时调出年度建设计划。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依规取消项目并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相应电网接入意见同步作废。新型储能项目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四川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2月8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四川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提出,绿电直连项目应结合用电负荷特性、规模,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调节资源类型及规模。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我省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前,绿电直连项目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电;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可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余电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按照“三州一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攀枝花市)原则上不超过10%,其他地区原则上不超过20%执行。离网型绿电直连项目新能源与储能配置应满足负荷安全稳定用电需求。

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整体实施方案的评估重点为根据当地新能源资源、电网接入方式等条件,对绿电直连项目业主提出的直供新能源规模进行统筹研究优化,直供新能源规模纳入绿电直连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该直供新能源无需再单独编制新能源项目实施方案),就近就地建设和消纳,不得跨市(州)配置。

绿电直连项目的电源、负荷、储能等应按照整体实施方案统一建设,同步投产;新能源激励资源原则上在算电融合类绿电直连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配置。考虑算力建设实际,对于确需分期开发的算电融合项目,参照我省《加快推进多能互补电源建设的激励措施》,按对应规模占比可分期配置新能源激励。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印发《湖南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湖南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2月5日,湖南能监办印发《湖南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湖南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其中《湖南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辅助服务补偿标准。其中,纳入细则管理的独立新型储能容量不低于2MW/2MWh。而且无论是发电侧或用户侧,独立新型储能、抽水蓄能暂不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文件明确,新型储能: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压缩空气、飞轮等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参照执行。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独立新型储能容量不低于2MW/2MWh。

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在完成站内计量、控制等相关系统改造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情况下,鼓励与所配建的其他类型电源联合并视为一个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也可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

负荷侧并网主体: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容量不低于5MW,向上或向下调节能力不低于5MW,持续时间不低于1小时。

江苏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扬州市推进(近)零碳园区建设的实施方案》

12月4日,江苏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扬州市推进(近)零碳园区建设的实施方案》,支持市经开区参照国家级零碳园区申报要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推动新能源、新光电、高端智能制造等产业发展,加速产业绿电应用、节能降碳改造、资源循环利用,加大储能、氢能应用力度,大幅提高绿色能源供给和消纳能力,提升园区碳汇能力,实现园区零碳发展。2025年,园区内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到0.3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到0.9吨/万元、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提高到15%。到2030年,园区内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到0.25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到0.6吨/万元、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提高到30%。

支持园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设施等,实现能源的自给自足和余电上网。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支持企业建设工业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设施,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到2027年,力争建成10家零碳工厂。到2030年,建成20家零碳工厂。

通过有效整合分散能源资源,持续增强电网防灾抗灾和分布式光伏接网承载能力,切实提升极端情况下电网安全运行水平。整合分布式能源资源。推动园区内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设施等,实现能源的自给自足和余电上网。

支持园区建设智能微电网,整合分布式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建设智能微电网管理平台,实现分布式能源的实时监测和智能调度。推动园区内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今年启动建设13个实现自治平衡和多能互补的微电网试点项目。到2027年,力争建设30个左右智能微电网项目。到2030年,建设50个左右智能微电网项目。

整合可调负荷资源。统筹市区两级虚拟电厂和公共建筑、充(换)电设施、数据中心等具体场景虚拟电厂建设,逐步推进新型储能、分布式光伏、天然气分布式发电等电源类项目。推动园区内工业企业、公共机构、商业空调等可调负荷资源接入虚拟电厂,提高电网的灵活性和稳定性。2025年,培育注册的虚拟电厂最大聚合能力达40万千瓦。到2027年,力争园区内培育注册的虚拟电厂最大聚合能力达到60万千瓦。

贵州省发改委公布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12月4日,贵州省发改委公布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其中明确提出:鼓励供电企业通过错峰供电、负载调整、算电协同等方式保障数据中心电力供应高效稳定,降低用电成本。

另外,文件还要求,贵州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建立数据中心绿电供给机制,支持采用新型节能技术和绿色建筑技术、利用本地气候和地形地貌等方式降低数据中心能耗。鼓励数据中心参与绿色电力交易,通过认购可再生能源、绿电绿证等方式,降低用能成本。

贵州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等有关部门建立算电协同机制,推动算力设施与电力设施协同规划、联动建设和联合运行,协调供电企业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保障数据中心合理用电需求。

国际政策及要闻

巴西立法确立储能独立地位,并实施储能进口零关税

巴西于11月25日颁布了《第15.269号法律》,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电池储能系统的法规与激励措施。

该法律将电能存储确立为一个独立实体,与发电、输电、配电和电力交易等业务并列,由巴西电力监管机构Aneel进行统一监管。

法律明确规定,储能系统可以独立运营,也可以通过获取发电、交易、输电或配电等相应许可证进行整合运营。同时,法律强调了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多重服务功能,包括电力供应、辅助服务及能源商品化。

根据该法律规定,巴西电力监管机构Aneel有权制定控制、容量、灵活性和储能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并以此作为发电企业接入输配电系统的条件。在满足这些技术要求前,发电企业须与终端消费者及自产能源用户共同分摊合同约定的备用能源费用。

法律同时明确,储能系统和电池所产生的合同备用能源相关成本仅由发电企业承担,不转嫁给最终用户。这与巴西其他能源的成本分摊机制形成鲜明对比:接入SIN国家主电网的所有终端用户(包括自由交易用户和自产能源者)通常需共同承担常规能源的备用容量费用。

《第15.269号法律》同时为电池储能系统引入了激励措施,将其纳入基础设施发展特别激励制度,有效期自2026年1月起至2030年12月止。该项税收豁免设有每年10亿巴西雷亚尔(约合1.861亿美元)的总额上限,在实际操作中将豁免项目在合同服务及机械设备、物资进口环节的联邦税收,主要包括PIS/PASEP和COFINS等税种。

该法律第2-A条第三款留出了一定的解释空间,暗示新的分布式发电系统可能须配备储能装置方有资格纳入上述激励制度。条文明确规定:“有资格享受第一条所述优惠的太阳能发电系统(包括微型和迷你分布式发电),必须按照法规要求配置化学储能系统。”

此外,该法律还将电池储能系统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税率降至零。

《第15.269号法律》所推动的更广泛改革,系统性地构建了巴西自由电力市场的开放框架,并制定了未来数年的分阶段实施时间表。自2027年11月起,商业和工业用户将获准转入自由市场,且不受其接入电压等级的限制;而包括居民用户在内的所有其他消费者,则可从2028年11月(即该法律颁布36个月后)开始自主选择电力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