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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能源和双碳政策简报(10月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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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及要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能源规划管理办法》
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能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答记者提问,电规总院做出解读。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拟定编制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坚持精简原则,避免数量过多、交叉重叠等问题。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属于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是指导全国能源发展的全局性、纲领性文件,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等。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包括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能源科技创新等能源专项规划。区域能源规划主要指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的能源规划,近几年国家编制了黄河流域、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能源规划。
严格工程项目列入能源规划的要求,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权限的工程项目,在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尚未明确前,省级能源规划不得自行列入。例如,跨省区能源输送通道在国家能源规划尚未明确前,送受端双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不得“签订协议”并列入省级能源规划。
国家发改委征求《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
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编制说明中提到,第二章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章节中,新增水淹厂房判定条款,新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判定条款,新增地电力建设工程和检修(含技术改造)项目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区域判定条款,新增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合规性判定条款等。
规定明确电网或电力设备设施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五)并入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风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不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低电压穿越能力、高电压穿越能力、电压控制能力、动态无功支撑能力和频率运行适应性,或未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无功电压控制系统投入运行,或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完成并网试验;
地方政策及要闻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发布《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9月30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发布《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强涉网安全管理,补充调整风电光伏储能故障穿越能力、电压频率运行适应性等涉网性能考核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同时也明确了惯量响应、快速调压等补偿标准为72元/MW,这也意味着构网型储能将可以获得价值回报!
而且为确保大电网安全稳定,增加功率振荡考核。各类并网主体因自身原因造成功率振荡,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的0.2%。惯量响应补偿:小扰动的风电场、光伏电站或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补偿标准为72元/兆瓦。
快速调压补偿:当风电场或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并网点电压在标称电压的90%~97%或107%~110%之间时,风电场或储能电站应提供快速调压响应,在1s内将并网点电压调整至97%~107%之间或调压能力用尽。补偿标准为72元/兆瓦。
黑启动电源按照30万元/次进行补偿;因电网故障提供实际黑启动服务,按照1000万元/次进行补偿。
而为进一步提升新型储能调度适应能力,充分发挥灵活调节作用,文件优化了储能AGC运行考核管理。而风电场、光伏电站和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提供的一次调频不再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范围。与此同时,对AVC等固定补偿类辅助服务品种,根据服务发挥作用,由特定分摊主体调整为由所有并网主体分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最大改变在于,新增分布式光伏考核管理条款,将所有并网点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纳入考核范围,设置AGC子站装设情况、AGC子站投运率、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指令)、发生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异常时将场站停运等考核条款。
江苏能监办发布《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9月29日,江苏能监办发布“两个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储能电站应具备孤岛检测和断开电网连接的能力、具备AVC自动电压调节、具备无功调节等能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两个细则明确将风电光伏储能的一次调频列入基本电力辅助服务、无需补偿。而备用、有偿无功调节、转动惯量、爬坡、黑启动等,将可以通过固定补偿或市场化方式提供补偿。
《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指出,纳入输配电价管理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暂不执行运行管理考核。
储能电站应具备快速检测孤岛且立即断开与电网连接的能力,防孤岛保护动作时间应不大于2s,未按要求执行的,每月考核1万元。
储能电站应具备自动电压调节(AVC)功能。不具备AVC功能,按照额定容量每月每万千瓦1万元进行考核。而且AVC投运率应达到98%,每低于1%,每天每万千瓦考核12元,考核费用上限为每月每万千瓦1.5万元;AVC调节合格率应达到100%,每低于1%,每天每万千瓦考核12元,考核费用上限为每月每万千瓦1万元。
储能电站无功调节能力不满足要求,导致考核点电压日波动率超过4%的,每发生一次考核8000元。
储能电站应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季度母线电压曲线,并执行母线电压合格率考核。电压合格率由电力调度机构EMS在线测定,其中当月电压合格率<98.5%,每月考核1.5万元。
一次调频实时监测评估系统启动条件为:电网频差超过一次调频死区(风电场设置为±0.10Hz,光伏电站设置为±0.06Hz)并持续30秒以上。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电力辅助服务的种类分为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其中有功平衡服务包括调频、调峰、备用、转动惯量、爬坡等电力辅助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即电压控制服务。
其中基本电力辅助服务为并网主体义务提供,无需补偿,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稳定切机、稳定切负荷等。
有偿电力辅助服务包括AGC、有偿调峰(不包括电能量市场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转动惯量、爬坡、黑启动等,可通过固定补偿或市场化方式提供。
转动惯量依据并网主体向系统提供转动惯量设备的维护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
爬坡依据系统负荷大幅变化时,并网主体提供爬坡辅助服务而增加的成本合理确定其补偿标准。爬坡辅助服务补偿标准,取1000元/兆瓦。
有偿无功按照低于新建无功补偿装置和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依据提供有偿无功服务而增加的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光伏、风电、储能执行调度机构指令,在调相工况运行所提供的有偿无功服务的,补偿标准取15元/兆瓦时。
对事故预案确定的提供黑启动服务的机组按抽水蓄能6万元/月,其它电厂按8万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已开展市场化交易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根据市场交易规则进行清算、结算,不再执行本细则中相关的固定补偿。未开展市场化交易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按月进行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清算、结算。启停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产生的补偿费用纳入本细则进行分摊、结算。
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分摊但不提供调峰或调频辅助服务的并网主体按平均运行容量的2倍分摊相应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文件还提出,条件成熟后,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负荷侧并网主体,可参考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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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能源规划管理办法》
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能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答记者提问,电规总院做出解读。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拟定编制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坚持精简原则,避免数量过多、交叉重叠等问题。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属于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是指导全国能源发展的全局性、纲领性文件,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等。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包括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能源科技创新等能源专项规划。区域能源规划主要指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的能源规划,近几年国家编制了黄河流域、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能源规划。
严格工程项目列入能源规划的要求,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权限的工程项目,在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尚未明确前,省级能源规划不得自行列入。例如,跨省区能源输送通道在国家能源规划尚未明确前,送受端双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不得“签订协议”并列入省级能源规划。
国家发改委征求《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
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编制说明中提到,第二章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章节中,新增水淹厂房判定条款,新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判定条款,新增地电力建设工程和检修(含技术改造)项目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区域判定条款,新增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合规性判定条款等。
规定明确电网或电力设备设施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五)并入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风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不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低电压穿越能力、高电压穿越能力、电压控制能力、动态无功支撑能力和频率运行适应性,或未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无功电压控制系统投入运行,或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完成并网试验;
地方政策及要闻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发布《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9月30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发布《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强涉网安全管理,补充调整风电光伏储能故障穿越能力、电压频率运行适应性等涉网性能考核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同时也明确了惯量响应、快速调压等补偿标准为72元/MW,这也意味着构网型储能将可以获得价值回报!
而且为确保大电网安全稳定,增加功率振荡考核。各类并网主体因自身原因造成功率振荡,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的0.2%。惯量响应补偿:小扰动的风电场、光伏电站或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补偿标准为72元/兆瓦。
快速调压补偿:当风电场或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并网点电压在标称电压的90%~97%或107%~110%之间时,风电场或储能电站应提供快速调压响应,在1s内将并网点电压调整至97%~107%之间或调压能力用尽。补偿标准为72元/兆瓦。
黑启动电源按照30万元/次进行补偿;因电网故障提供实际黑启动服务,按照1000万元/次进行补偿。
而为进一步提升新型储能调度适应能力,充分发挥灵活调节作用,文件优化了储能AGC运行考核管理。而风电场、光伏电站和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提供的一次调频不再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范围。与此同时,对AVC等固定补偿类辅助服务品种,根据服务发挥作用,由特定分摊主体调整为由所有并网主体分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最大改变在于,新增分布式光伏考核管理条款,将所有并网点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纳入考核范围,设置AGC子站装设情况、AGC子站投运率、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指令)、发生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异常时将场站停运等考核条款。
江苏能监办发布《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9月29日,江苏能监办发布“两个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储能电站应具备孤岛检测和断开电网连接的能力、具备AVC自动电压调节、具备无功调节等能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两个细则明确将风电光伏储能的一次调频列入基本电力辅助服务、无需补偿。而备用、有偿无功调节、转动惯量、爬坡、黑启动等,将可以通过固定补偿或市场化方式提供补偿。
《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指出,纳入输配电价管理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暂不执行运行管理考核。
储能电站应具备快速检测孤岛且立即断开与电网连接的能力,防孤岛保护动作时间应不大于2s,未按要求执行的,每月考核1万元。
储能电站应具备自动电压调节(AVC)功能。不具备AVC功能,按照额定容量每月每万千瓦1万元进行考核。而且AVC投运率应达到98%,每低于1%,每天每万千瓦考核12元,考核费用上限为每月每万千瓦1.5万元;AVC调节合格率应达到100%,每低于1%,每天每万千瓦考核12元,考核费用上限为每月每万千瓦1万元。
储能电站无功调节能力不满足要求,导致考核点电压日波动率超过4%的,每发生一次考核8000元。
储能电站应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季度母线电压曲线,并执行母线电压合格率考核。电压合格率由电力调度机构EMS在线测定,其中当月电压合格率<98.5%,每月考核1.5万元。
一次调频实时监测评估系统启动条件为:电网频差超过一次调频死区(风电场设置为±0.10Hz,光伏电站设置为±0.06Hz)并持续30秒以上。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电力辅助服务的种类分为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其中有功平衡服务包括调频、调峰、备用、转动惯量、爬坡等电力辅助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即电压控制服务。
其中基本电力辅助服务为并网主体义务提供,无需补偿,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稳定切机、稳定切负荷等。
有偿电力辅助服务包括AGC、有偿调峰(不包括电能量市场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转动惯量、爬坡、黑启动等,可通过固定补偿或市场化方式提供。
转动惯量依据并网主体向系统提供转动惯量设备的维护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
爬坡依据系统负荷大幅变化时,并网主体提供爬坡辅助服务而增加的成本合理确定其补偿标准。爬坡辅助服务补偿标准,取1000元/兆瓦。
有偿无功按照低于新建无功补偿装置和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依据提供有偿无功服务而增加的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光伏、风电、储能执行调度机构指令,在调相工况运行所提供的有偿无功服务的,补偿标准取15元/兆瓦时。
对事故预案确定的提供黑启动服务的机组按抽水蓄能6万元/月,其它电厂按8万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已开展市场化交易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根据市场交易规则进行清算、结算,不再执行本细则中相关的固定补偿。未开展市场化交易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按月进行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清算、结算。启停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产生的补偿费用纳入本细则进行分摊、结算。
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分摊但不提供调峰或调频辅助服务的并网主体按平均运行容量的2倍分摊相应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文件还提出,条件成熟后,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负荷侧并网主体,可参考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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