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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能源和双碳政策简报(8月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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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及要闻
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示第五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通知》
8月1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示第五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通知》。《通知》提到,共有82项技术装备列入第五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其中储能领域10个项目入选,包括6MWh级预制舱式储能系统、高压直挂式构网型储能系统、面向配电网协同控制的智能集散式储能成套装备、规模化储能电站运行状态智能预警装置、动态可重构电池储能系统等,涉及锂离子电池、压缩空气储能、钠离子电池、钒液流电池、锌溴液流电池、半固态锂离子电池等技术类型。
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评估导则(征求意见稿)》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公开征求《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评估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按照国家能源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 2041-2019)进行了修订,形成《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评估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规定了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评估的总体要求、系统级承载力计算、设备级承载力计算、承载力计算结果校核、可开放容量评估及等级划分等内容,并提出了承载力提升措施的相关要求。文件适用于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计算及可开放容量评估。
地方政策及要闻
山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西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8月20日,山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西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件中指明,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下同)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交易形成上网电价,暂不具备条件的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适时推动生物质发电等电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新能源电量,上网电价和交易机制按照跨省跨区送电价格政策执行;外送通道配套新能源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山西省机制电价实施范围。
存量项目
机制电量。存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与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规模政策衔接,按照具体项目核定机制电量比例(机制电量占上网电量的比例),新能源项目可在核定值范围内每年自主确定机制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增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与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电量比例适当衔接,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电力市场建设等因素确定,初期分风电和光伏两种类型分别确定,具体项目的机制电量通过竞价确定。
机制电价。存量项目与现行价格政策衔接,机制电价水平按不高于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格确定。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水平通过竞价确定,每年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计划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初期分风电和光伏发电两种类型组织,不具备充分竞争情况下,合并组织。
存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与现行价格政策衔接,按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确定为0.332元/千瓦时(含税)。
执行期限。机制电价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原则上与现行相关政策保障期限衔接,按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年份(具体到月)与投产满20年对应年份(具体到月)较早者确定。
增量项目
建立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制度。增量项目竞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牵头组织,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增量项目竞价工作原则上于10月底前组织开展。其中,202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增量项目竞价工作视情况组织开展。
机制电价由竞价形成,竞价采用边际出清方式确定出清价格,根据新能源项目的申报电量、申报价格,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申报价格相同时,按申报时间优先排序,直至申报电量满足竞价电量总规模。最后入选项目申报电价即为当年所有入选项目的机制电价,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成交的最后一个项目其入选电量不足申报电量的按申报电量全额成交。初期,考虑新能源项目成本差异较大,具备竞争条件的,按风电、光伏两类分别组织竞价,分别形成机制电价。
竞价上限考虑增量项目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初期,为避免无序竞争,设定竞价下限,竞价下限考虑最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不含收益)确定。
首次竞价上限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格确定为0.332元/千瓦时(含税),下限为0.199元/千瓦时(含税)。
鼓励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自行参与竞价,也可聚合后统一参与竞价。当年未参与竞价以及参与竞价但未入选的项目,可顺延至后续年度参与。期间,上网电价全部由市场形成,不参与机制电价结算。
明确机制电价差价结算方式。对纳入机制的电量,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各月分解的机制电量,为新能源项目各月实际上网电量与确定比例的乘积。增量项目以及存量项目中核定机制电量年度规模上限的项目,若当年已结算机制电量达到年度机制电量规模,则当月超过部分及后续月不再执行机制电价,若年底仍未达到年度机制电量规模,则缺额部分电量不再执行机制电价,不进行跨年滚动。
明确机制电价衔接政策。存量项目,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上网电量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增量项目,2025年6月1日至开始执行机制电价期间的上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由市场形成电价,暂未参与市场前,接受实时市场现货价格,待首次参与竞价时,作为已投产但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增量项目自愿参与竞价。享有财政补贴的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补贴标准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各地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
河北省发改委公开征求《河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实施意见》《河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意见
8月15日,河北省发改委公开征求《河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实施意见》《河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意见。《意见》提到,到2027年,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成熟规范,参与市场机制健全完善,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00万千瓦。到2030年,虚拟电厂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各类商业模式创新发展,以市场化方式为主开展常态化运营,全省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300万千瓦以上。
需求响应市场启动期间,虚拟电厂须优先参与需求响应市场。虚拟电厂参与网内、区域辅助服务市场时,应优先保障网内市场需求,当调节能力超出本地需求时,可以利用多余调节能力参与区域辅助服务市场,获取跨区域收益。
加强配套政策研究。分析虚拟电厂聚合需求侧资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限制条件或预期激励因素,包括分布式储能入市交易机制、光储充一体化运营、绿电绿证支持条款等,探索完善配套政策。研究虚拟电厂与新能源市场化改革方案的衔接机制。
规范推进资源聚合。研究确定虚拟电厂聚合的资源范围及标准,重点推进需求侧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分布式储能等未纳入电网调度管理的可调节资源,按照负荷型、电源型、混合型开展虚拟电厂分类,起步阶段优先探索负荷型虚拟电厂。
完善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公平设定各类辅助服务品种申报价格上限,逐步放开虚拟电厂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模限制。
合理调整虚拟电厂补偿标准、分摊机制,引导持续提升资源聚合规模及响应水平。
引导虚拟电厂开展业务创新和多元化增值业务,提供节能提效、能源数据分析、能源解决方案设计、碳交易等综合服务,拓宽收益渠道。
研究适当放开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偏差考核限制,探索设置与虚拟电厂调节性关联的细则条款。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依据相关政策要求、技术规范及建设方案评审意见,规范开展虚拟电厂建设,原则上建设周期不超过6个月。
现阶段,虚拟电厂聚合可调节容量应不低于5MW,持续调节时间不小于1小时,参与现货市场的虚拟电厂单一交易单元的可调节容量应不低于1MW。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强制虚拟电厂退出市场,再次入市需重新履行注册手续。虚拟电厂运营商未按时足额缴纳调节性市场履约保函、保险,经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虚拟电厂响应权限被停止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完成整改后的虚拟电厂首次响应不合格;虚拟电厂在一年内2次被暂停运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8月15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方案》提到,以房山新型储能电站应用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建立健全并逐步推广储能电站项目审批、建设、运行、监管体系,制定新型储能电站运行规范、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推进用户侧储电、储热等多领域示范应用,以点带面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健康发展。推动延庆白河、门头沟樱桃泉抽水蓄能项目建设。组织开展氢能、储能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申报。印发实施《北京市绿色先进能源和低碳环保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支持光伏、风电、地热、污水(可再生水)余热、新型储能、氢能、智能电网等符合区域产业布局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推动完善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支持建设综合性、专业性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集聚地和应用示范区。深化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制定《北京市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构建坚强智能电网,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推进本市配电网高质量发展,开展本市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机制,定期公布并网接入技术标准规范、典型设计方案等信息,打造“安全高效清洁低碳、柔性灵活、智慧融合”的首都新型配电系统。编制可再生能源并网接入办理流程手册,细化办理流程要求,确保项目并网流程透明、高效。探索开展智能微电网和绿电直供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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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示第五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通知》
8月1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示第五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通知》。《通知》提到,共有82项技术装备列入第五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其中储能领域10个项目入选,包括6MWh级预制舱式储能系统、高压直挂式构网型储能系统、面向配电网协同控制的智能集散式储能成套装备、规模化储能电站运行状态智能预警装置、动态可重构电池储能系统等,涉及锂离子电池、压缩空气储能、钠离子电池、钒液流电池、锌溴液流电池、半固态锂离子电池等技术类型。
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评估导则(征求意见稿)》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公开征求《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评估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按照国家能源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 2041-2019)进行了修订,形成《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评估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规定了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评估的总体要求、系统级承载力计算、设备级承载力计算、承载力计算结果校核、可开放容量评估及等级划分等内容,并提出了承载力提升措施的相关要求。文件适用于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计算及可开放容量评估。
地方政策及要闻
山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西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8月20日,山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西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件中指明,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下同)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交易形成上网电价,暂不具备条件的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适时推动生物质发电等电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新能源电量,上网电价和交易机制按照跨省跨区送电价格政策执行;外送通道配套新能源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山西省机制电价实施范围。
存量项目
机制电量。存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与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规模政策衔接,按照具体项目核定机制电量比例(机制电量占上网电量的比例),新能源项目可在核定值范围内每年自主确定机制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增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与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电量比例适当衔接,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电力市场建设等因素确定,初期分风电和光伏两种类型分别确定,具体项目的机制电量通过竞价确定。
机制电价。存量项目与现行价格政策衔接,机制电价水平按不高于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格确定。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水平通过竞价确定,每年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计划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初期分风电和光伏发电两种类型组织,不具备充分竞争情况下,合并组织。
存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与现行价格政策衔接,按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确定为0.332元/千瓦时(含税)。
执行期限。机制电价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原则上与现行相关政策保障期限衔接,按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年份(具体到月)与投产满20年对应年份(具体到月)较早者确定。
增量项目
建立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制度。增量项目竞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牵头组织,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增量项目竞价工作原则上于10月底前组织开展。其中,202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增量项目竞价工作视情况组织开展。
机制电价由竞价形成,竞价采用边际出清方式确定出清价格,根据新能源项目的申报电量、申报价格,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申报价格相同时,按申报时间优先排序,直至申报电量满足竞价电量总规模。最后入选项目申报电价即为当年所有入选项目的机制电价,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成交的最后一个项目其入选电量不足申报电量的按申报电量全额成交。初期,考虑新能源项目成本差异较大,具备竞争条件的,按风电、光伏两类分别组织竞价,分别形成机制电价。
竞价上限考虑增量项目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初期,为避免无序竞争,设定竞价下限,竞价下限考虑最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不含收益)确定。
首次竞价上限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格确定为0.332元/千瓦时(含税),下限为0.199元/千瓦时(含税)。
鼓励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自行参与竞价,也可聚合后统一参与竞价。当年未参与竞价以及参与竞价但未入选的项目,可顺延至后续年度参与。期间,上网电价全部由市场形成,不参与机制电价结算。
明确机制电价差价结算方式。对纳入机制的电量,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各月分解的机制电量,为新能源项目各月实际上网电量与确定比例的乘积。增量项目以及存量项目中核定机制电量年度规模上限的项目,若当年已结算机制电量达到年度机制电量规模,则当月超过部分及后续月不再执行机制电价,若年底仍未达到年度机制电量规模,则缺额部分电量不再执行机制电价,不进行跨年滚动。
明确机制电价衔接政策。存量项目,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上网电量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增量项目,2025年6月1日至开始执行机制电价期间的上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由市场形成电价,暂未参与市场前,接受实时市场现货价格,待首次参与竞价时,作为已投产但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增量项目自愿参与竞价。享有财政补贴的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补贴标准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各地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
河北省发改委公开征求《河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实施意见》《河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意见
8月15日,河北省发改委公开征求《河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实施意见》《河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意见。《意见》提到,到2027年,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成熟规范,参与市场机制健全完善,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00万千瓦。到2030年,虚拟电厂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各类商业模式创新发展,以市场化方式为主开展常态化运营,全省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300万千瓦以上。
需求响应市场启动期间,虚拟电厂须优先参与需求响应市场。虚拟电厂参与网内、区域辅助服务市场时,应优先保障网内市场需求,当调节能力超出本地需求时,可以利用多余调节能力参与区域辅助服务市场,获取跨区域收益。
加强配套政策研究。分析虚拟电厂聚合需求侧资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限制条件或预期激励因素,包括分布式储能入市交易机制、光储充一体化运营、绿电绿证支持条款等,探索完善配套政策。研究虚拟电厂与新能源市场化改革方案的衔接机制。
规范推进资源聚合。研究确定虚拟电厂聚合的资源范围及标准,重点推进需求侧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分布式储能等未纳入电网调度管理的可调节资源,按照负荷型、电源型、混合型开展虚拟电厂分类,起步阶段优先探索负荷型虚拟电厂。
完善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公平设定各类辅助服务品种申报价格上限,逐步放开虚拟电厂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模限制。
合理调整虚拟电厂补偿标准、分摊机制,引导持续提升资源聚合规模及响应水平。
引导虚拟电厂开展业务创新和多元化增值业务,提供节能提效、能源数据分析、能源解决方案设计、碳交易等综合服务,拓宽收益渠道。
研究适当放开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偏差考核限制,探索设置与虚拟电厂调节性关联的细则条款。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依据相关政策要求、技术规范及建设方案评审意见,规范开展虚拟电厂建设,原则上建设周期不超过6个月。
现阶段,虚拟电厂聚合可调节容量应不低于5MW,持续调节时间不小于1小时,参与现货市场的虚拟电厂单一交易单元的可调节容量应不低于1MW。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强制虚拟电厂退出市场,再次入市需重新履行注册手续。虚拟电厂运营商未按时足额缴纳调节性市场履约保函、保险,经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虚拟电厂响应权限被停止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完成整改后的虚拟电厂首次响应不合格;虚拟电厂在一年内2次被暂停运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8月15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方案》提到,以房山新型储能电站应用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建立健全并逐步推广储能电站项目审批、建设、运行、监管体系,制定新型储能电站运行规范、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推进用户侧储电、储热等多领域示范应用,以点带面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健康发展。推动延庆白河、门头沟樱桃泉抽水蓄能项目建设。组织开展氢能、储能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申报。印发实施《北京市绿色先进能源和低碳环保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支持光伏、风电、地热、污水(可再生水)余热、新型储能、氢能、智能电网等符合区域产业布局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推动完善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支持建设综合性、专业性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集聚地和应用示范区。深化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制定《北京市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构建坚强智能电网,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推进本市配电网高质量发展,开展本市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机制,定期公布并网接入技术标准规范、典型设计方案等信息,打造“安全高效清洁低碳、柔性灵活、智慧融合”的首都新型配电系统。编制可再生能源并网接入办理流程手册,细化办理流程要求,确保项目并网流程透明、高效。探索开展智能微电网和绿电直供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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