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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新能源和双碳政策简报(4月第3期)

2025-04-18

本期你会看到

  •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支持独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 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吉林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规划(2024-2030年)》
  • 浙江能监办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浙江省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政策及要闻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4月10日)

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件指出,根据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部署,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江西省、贵州省、青海省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

文件表示,重点监管电网企业对接网工程投资建设和回购情况,电源、储能等各类主体接入电网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电网互联项目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公平开放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电网企业信息公开和报送情况等。

地方政策及要闻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支持独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4月16日)

4月16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支持独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件提出:参照《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要求,适时开展省级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在大规模新能源汇集、调峰调频困难的地区统筹布局一批独立储能项目,并建立省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清单。

建立健全江西省“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的完整市场体系,支持独立储能参与现货市场和电力中长期市场,鼓励独立储能分时段签订市场合约,发挥其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

独立储能每年调用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50次,充分发挥独立储能系统调节作用,保障独立储能合理收益。电力调度机构可在电力供应紧张或电网安全运行需要时,统一调度运行独立储能电站,独立储能电站按照有关规定或市场化规则获取补偿。

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吉林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规划(2024-2030年)》(4月15日)

4月15日,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吉林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规划(2024-2030年)》,明确提出:到2027年新型储能规模不低于100万千瓦,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成效明显,新型储能年等效充放电循环达到300次,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坚实支撑。到2030年新型储能规模不低于300万千瓦。

文件提到: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探索形成新型储能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健全新型储能容量租赁机制。鼓励通过“容量费用+电力现货+电力辅助服务收益”模式疏导新型储能成本,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新型储能商业模式。

鼓励新型储能以独立电站、储能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多种形式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因地制宜完善适合新型储能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丰富辅助服务交易品种,研究顶峰、调峰、调频、爬坡、黑启动、惯量支持等辅助服务模式。鼓励辅助服务市场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相关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力用户合理分摊费用。

加快完善新型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交易机制、技术标准和价格形成机制。2029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全面建成后,支持新型储能参与多层次市场。推动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补偿标准和政策,改善独立储能的盈利水平。

根据系统多类型调节需求,统筹安排各技术路线储能规模。建设单体项目容量大的压缩空气、液流电池等储能电站,在关键节点更好地发挥系统支撑调节作用;发展小规模的用户侧分布式储能,有效优化电力消费模式,挖掘用户侧调节潜力;探索超长时氢储能、热储能技术,减少长时间连续“弃风、弃光”,实现跨季节的能源存储和调节;推进短时高频飞轮储能技术应用,在毫秒级的时间内实现充放电切换,有效跟踪电力系统频率的变化。

浙江能监办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浙江省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4月15日)

4月15日,浙江能监办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浙江省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110kV及以上风电场、10(6)kV及以上光伏和10(6)kV及以上电化学储能应具备紧急控制、一次调频、有功控制、无功控制、高电压穿越、低电压穿越功能目满足相应的电压适应性、频率适应性要求,110kV及以上风电场、35kV 及以上且交流侧装机 10MW 及以上光伏、10(6)kV及以上电网侧储能应具备AGC、AVC功能,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化学储能应同时具备惯量响应功能。

通过380/220V电压等级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能执行有功控制、无功控制指令,具备低电压穿越、高电压穿越功能且满足相应的电压适应性、频率适应性要求。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保证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通信设备等二次系统配置符合要求。远端汇集(大基地等)的集中式新能源应具备快速调压、抑制宽频振荡等支撑能力。

山西大同政协发布《推进大同市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建议》(4月11日)

4月11日,山西大同政协发布一条《推进大同市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建议》,提到山西省内新型储能政策尚不完善。目前省内关于新型储能电站的“两部制”电价政策暂未出台,储能电站建设存在转商业化运行时间长、已投入商业化运营项目暂未参与一次调频辅助服务,和电力现货交易收益较低等问题,企业收益不能保证,部分企业建设积极性受到影响。

为此,文件提出,加快项目建设和技术突破,全面提升新能源储能能力。利用智慧能源、智能调峰等手段,充分发挥“新能源+储能”调峰调频、后备电源、电能质量治理、构建微网系统等优势,提升新能源储能和调峰水平。加快储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动储能规模、技术取得全面提升。

针对现有储能形态单一和省内新型储能政策尚不完善的问题,建议市、县各级发改等相关部门积极对接省发改委、省能监办等部门制定完善关于新型储能项目的“两部制”电价政策并出台一次调频、二次调频等辅助服务的实施细则,保障新型储能项目的收益率,调动新型储能企业的积极性,推动重力储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更多类型的新型储能项目落地开工。

广东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广州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4月10日)

4月10日,广东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广州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意见。文件提出,支持面向新型储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零部件研制、产业化推动应用、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在广州市获批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于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于单个项目由多个企业、机构联合申报获得批复的,奖励资金按其协商约定分配。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指导意见》(4月9日)

4月9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其中指出,积极谋划园区绿色供电、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市场化项目;结合增量配电网政策基础,探索在多伦县、正镶白旗等地区谋划增量配电网项目。

利用储能十电价政策机制,适时布局建设大型独立储能电站,强化电网系统灵活调节和供电能力;紧盯新型储能发展方向,谋划布局重力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储能等项目,探索独立新型储能交易模式,促进储能产业多元化发展。2025年力争储能装机达到290万千瓦、总容量达到640万千瓦时;到2027年达到470万千瓦左右、总容量达到1200万千瓦时以上;到2030年达到1000万千瓦以上、总容量达到2500万千瓦时以上。

抓好现有储能电池项目,进一步引进电芯、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铜铝箔、结构件等化学储能,重力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装备制造项目,培育多元化储能装备制造产业;依托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引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低空小型飞机、无人机制造及其零配件生产的头部企业,推动低空装备产业规模化、市场化、商业化发展。

依托资源、区位和产业基础,采取源网荷储一体化方式,继续谋划引进绿电+铁合金产业项目,落地高碳铬铁、硅铁、硅锰合金等先进铁合金项目,适度布局低微碳铬铁、低微碳锰铁等特种铁合金项目。